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代销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等级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及说明如下: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博时财富”)将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相应的风险等级名称是: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博时财富主要根据产品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对私募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同时保证最终评级不低于管理人自评评级。
一、私募类基金产品的风险识别
按照风险的分类维度,私募类基金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市场风险
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其公允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交易制度以及市场情绪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产品收益水平出现变化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1.在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基金产品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在产品份额持有人提出赎回或追加投资资金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三)信用风险(包括投资标的和交易对手)
产品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产品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产品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品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五)操作风险
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等相关人员在业务各操作环节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如期货等特殊投资标的风险,债券等固收品种的再投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二、私募类基金产品风险因素分析
影响私募类基金产品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投资标的
产品的投资标的,即产品的投资范围和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主要表现为产品合同约定的产品投资范围(如股票、债券、期货等)、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以及该产品主要使用的投资策略(如量化对冲策略)等。
(二)产品管理人/投资顾问
产品管理人/投资顾问,是产品运行过程中实际的策略执行人。重点关注产品管理人的资质和投资能力,同时关注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三)交易结构
产品的交易结构,主要包含产品是平层产品还是结构化产品;产品的法律组织形式;交易结构中是否采用第三方担保及第三方担保机构资质等。
(四)风控措施
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产品的预警线和止损线设置及对应的风控措施,以及管理人/投资顾问内部的风控机制设置。
(五)流动性管理
流动性管理是指产品在面对周期性申赎和大额赎回时所采取的保证流动性的应对措施,如是否持有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大额赎回的应对机制等。
(六)其他因素
从宏观审慎的角度考虑,产品整个销售运营过程的安排,都会影响到产品最终收益的实现和兑付,如产品的托管方、产品的估值政策等因素。
三、私募类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方法
(一) 基本原则
私募类产品风险评级遵循审慎性原则,采取本公司风险评级结果以及管理人评级结果孰高的方式。博时财富风险评级以产品投资标的风险为评级核心影响因素,其他风险因素为辅助的风险影响因素。
(二)评级机制
1. 博时财富对代销产品的风险评级的流程:
(1)基于产品投资标的进行初步风险评级,产品的投资标的,主要表现为产品合同约定的产品投资范围(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根据投资标的初步评判产品风险等级具体规则如下:
i. 投资标的含股票的产品,一般情况下最低风险评级不得低于R4(中高风险),具体评级根据产品结构设计、杠杆比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ii.投资标的含期货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评级不得低于R5,若期货是作为对冲工具的,评级可适当下调;
iii.投资标的含期权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评级不得低于R5,若期权是作为对冲工具的,评级可适当下调;
iv.投资标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产品,最低评级不得低于R5;
v.投资标的含债券的产品,最低评级不得低于R3;
vi.投资标的为其他基金产品的,需穿透至底层投资标的,并根据上述条款,进行风险初评;
vii.其他投资标的的产品,根据其风险情况进行初评。
(2) 根据对管理人/投资顾问的风险评估对初步风险评级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i.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非基金子公司):
债券类 | 权益类 | |||||
主动管理规模(亿元) | 35以下 | 35-50 | 50以上 | 5以下 | 5-10 | 10以上 |
评级调整 | 调高2级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2级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混合产品 | ||||||
主动管理规模(亿元) | - | 5-10 | 10以上 | |||
评级调整 | -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
ii. 对于证券公司(含其下设资管子公司):
主动管理规模(亿元) | 50以下 | 50以上 |
评级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iii.对于基金子公司(含基金专户):
主动管理规模(亿元) | 100以下 | 100以上 |
评级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iv. 对于保险公司下设的资管子公司:
主动管理规模(亿元) | 500以下 | 500以上 |
评级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3) 如基金具体投资管理人员有同类产品历史业绩,则依据下表对风险评级进行调整 ;
权益类 | 债券类 | 混合类 | ||||
最大回撤(%) | 明显优于对应权益指数 | 未能明显优于对应权益指数 | 明显优于对应债券指数 | 未能明显优于对应债券指数 | 15%以下 | 15%以上 |
评级调整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年化收益率 | 高于对应权益指数5%以上 | 未能达到前面要求 | 高于对应债券指数2%以上 | 未能明显优于对应债券指数 | 高于对应权益指数3%以上 | 高于对应权益指数3%以下 |
评级调整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夏普比例 | 明显优于对应权益指数 | 未能明显优于对应权益指数 | 明显优于对应债券指数 | 未能明显优于对应债券指数 | 1以上 | 1以下 |
评级调整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不调整 | 调高1级 |
(4) 产品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易懂,产品的交易结构设计复杂,不易于理解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产品交易结构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i.结构化分级产品或安全垫产品
对于结构化分级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的杠杆比例、不同类份额的收益亏损分担机制等,综合判断非优先级份额对优先级份额的保护程度。原则上不下调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上调非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非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最高可以上调至R5级。
基金产品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安全垫产品的风险等级参照结构化分级产品进行调整。
ii.采用GP/LP有限合伙制的产品
采用GP/LP有限合伙基金形式发行的产品,一般直接认定为复杂结构产品,风险等级上调至最高等级。
iii.多层嵌套结构的产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的嵌套首先要满足各级监管要求。
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穿透式审查,向上识别上层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下层产品的底层资产,根据产品的综合属性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产品嵌套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嵌套层的管理人等要素进行评估,风险等级以各层中较高的评级结果为准。
(5) 风险控制措施
产品的风控措施,从产品合同来看,主要包括投资限制事项以及预警线/平仓线的设置等;从整体产品评估来看,包括管理人自身的风控机制和对该产品的风控执行力。
产品风控措施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影响,原则上不下调风险等级,根据以下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上调。
i.对于未进行预警线/止损线设置或者预警线/止损线设置过低(预警线低于0.75或止损线低于0.70)的产品,上调风险等级1级;
ii.管理人未能提供切实可靠的证据,表明其内部有完善的风控机制,能够保障产品的风控措施得到执行的,上调风险等级1级;
iii.产品合同中,对产品的投资限制不严格,对单个证券品种没有进行有效的比例限制和集中度管理,且上述事项将会导致产品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上调风险等级1级;
(6) 管理人选择
对于投资顾问模式的产品,采用对应的产品组织形式,根据具体管理人的资质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初步评级结果:
i. 公募基金及其资管子公司为管理人的,不对初步评级的结果产生影响;
ii. 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为管理人的,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监管评级为BBB级以上,不对初步评级结果产生影响;若监管评级在BBB级及以下,可以上调产品风险等级1级;
(7) 流动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的流动性和客户资金在其需要变现时是否能够及时变现,且对产品存续不造成重大影响。对于流动性管理要素,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i. 对于类现金管理(如T+0,T+1)的产品,流动性的管理要求较高。要求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对缺乏流动性的品种(如私募债券和非标)的配置比例明确限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且对产品没有约定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上调产品风险等级1级;
ii. 对于封闭运作和定期开放的产品,对流动性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仍然应当约定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且应当约定对应的措施(如计提风险准备金、提供自有资金)应对产品开放期可能出现的大量赎回。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且会影响产品的流动性的,上调产品风险等级1级;
iii. 除完全封闭运作的产品,合同中都应当明确约定有效措施应对产品可能出现的大额赎回。未有约定的,上调风险等级1级;
iv. 产品的投资标的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等因素导致不易估值的,可以上调风险等级1级;
v. 对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考量,应当充分考虑产品期限(尤其是封闭期)、产品的私募性质、产品份额的可转让性对客户持有该产品的资产流动性的影响。若基金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应当上调风险等级1级;
(8) 其他因素
i. 产品的托管机构为B级及B级以下的证券公司或非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上市银行的,可以上调风险等级1级;
ii. 评估产品的风险,除上述所列因素外,还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产品历史上是否有违规行为,基金产品合同是否存在特殊免责条款,投资单位产品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上调产品风险等级以提示投资者相关风险;
iii. 博时财富产品准入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以调整产品风险等级的情形。
2、 最终确定私募产品风险评级
最终确定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应基本符合以下特征表。如发现较大差异,应重复检视以上步骤,确保评级准确。对于特殊结构的产品,由博时财富产品准入委员会针对该产品作出最终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等级特征表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特点 |
低风险等级R1 | 结构简单易理解,投资标的波动率低、收益预期稳定、流动性很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极低的产品。 |
中低风险等级R2 | 结构简单易理解,投资标的波动率较低、收益预期较稳定、流动性很好,投资衍生品以套利或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的产品。 |
中风险等级R3 | 结构较复杂,投资标的波动率较高、收益预期不稳定、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本金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的产品。 |
中高风险等级R4 | 结构较复杂,投资标的波动率高、收益预期很不稳定、流动性较差,估值政策较清晰,杠杆比例很高,本金安全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的产品。 |
高风险等级R5 | 结构复杂不易理解,投资标的波动率很高、收益预期极不稳定、流动性很差,估值政策不清晰或不易估值,杠杆比例极高,本金安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损失可能超过本金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