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财富网上交易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博时财富”)为规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含移动互联网)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办理本公司网上交易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特订立《博时财富网上交易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办理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凡通过本公司销售系统申请T+0赎回提现业务的,均应遵守本规则。本服务非博时财富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日:如无特殊说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3、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通过博时财富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进行快速赎回。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提现业务申请后,博时财富将投资者申请进行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支机构,由垫支机构为投资者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过户给垫支机构的货币基金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赎回确认后,赎回款项用于偿还垫支机构已为投资者垫付的资金。
4、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公司代销的,且已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财富代销货币基金”),如未来本公司有其他货币基金开通本业务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六条 快速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及适用的限额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博时财富代销货币基金暂停赎回;
2、通讯故障;
3、银行系统阻塞;
4、合作的垫支机构划款系统暂停服务;
5、影响快速赎回业务办理的不可抗力及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快速赎回业务的情况。
“快速赎回业务”是博时财富为投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除本业务规则规定的上述暂停快速赎回业务的情形外,本公司有权根据其他业务需要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九条 快速赎回业务的交易过程: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需开通博时财富基金交易账户,并通过购买并持有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博时财富代销货币基金。
2、投资者在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需签署《T+0赎回提现业务协议》提交申请。
3、在满足快速赎回业务条件下,且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后,将自动向投资者划出快速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款项。
4、快速赎回份额将过户至垫支机构并发起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机构的已垫付款项。
第十条 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导致留存份额加上未结转收益低于博时财富代销货币基金最低保有份额时的处理规则以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或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在投资者成功申请“快速赎回业务”之日起(包含当日),投资者所提现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让渡给垫支方;
第十二条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单个投资者在博时财富网上(含移动互联网)交易系统持有的单只博时财富代销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提现额度调整为1万元(含1万元,多个网上交易系统共用额度),超过此限额请提交普通赎回申请。
第十三条 本公司暂不对快速赎回业务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份额数量、交易笔数等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可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第十五条 如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不支持或暂停实时划款功能,本公司将暂不开通或暂停对应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快速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 如因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号账户所用银行卡或支付账号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支付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博时财富合作的垫支机构划款系统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情形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赎回份额不能过户或过户后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垫支机构垫付的款项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垫支机构的损失,垫支机构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通过博时财富T日新开立的交易账户,在T+2日(T及T+2均为交易日)内不允许使用T+0赎回提现业务,T+2日后将不受影响。
第四章 风险
第十九条 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造成的交易时间、交易安全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交易安全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查阅并遵守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等,并应主动了解相关基金固有的投资风险和暂停赎回时交易失败、巨额赎回等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相关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业务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