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22-01-28 16:36: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柜台、网上等交易方式提交认/申购申请并通过汇款支付方式购买由本公司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交易行为,特订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款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本公司汇款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是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2、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

3、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5、汇款到账截止时间:认购业务的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15:00,申购业务的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15:00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有多个交易账户时,提交认/申购申请的交易账户必须与办理汇款对应的交易账户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交易账户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将视同于无效申请,本公司将于汇款资金到账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动退款。

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应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同时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时,还须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交易账号,所填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因投资者未按规定填写汇款单信息、未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原因不能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汇款身份识别而导致的资金到账处理延误,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支付方式提交一笔认/申购申请,若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的资金到账金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认/申购申请有效,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未匹配汇款到账资金余额将于T+1日自动退款。如实际到账金额小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认/申购申请将视同于无效交易,汇款到账资金将于T+1日自动退款。

第九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支付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若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则本公司采取“时间优先”原则,按认/申购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逐笔足额匹配该交易账户的到账资金。按此规则匹配时,当出现一笔认/申购申请金额大于到账金额逐笔匹配后的资金余额时,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视同于无效交易,资金余额将按顺序与下一笔认/申购申请继续匹配,按上述规则匹配结束后如仍有资金余额未参与匹配,该余额将于T+1日自动退款。

第十条 投资者在未提交认/申购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汇款且资金已到达本公司资金账户,本公司将在收到汇款资金余额的下一工作日自动退款。

第十一条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以在T15:00之前申请撤销,申购申请可以在T15:00之前申请撤销。如投资者已撤销的认/申购申请已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且资金已到达本公司资金账户,本公司将于T+1日自动退款。

第十二条 如投资者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但资金到账时间晚于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本公司将该汇款资金录入T+1日,如T+1日未提交认/申购申请,资金将于T+2日自动退款。

第十三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资金将无法计入投资者的交易账户,本公司在进行必要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后将汇款资金退回投资者汇款时使用的账户。其中:如果投资者采用非预留账户汇款,本公司将于资金到账日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退款,并将该笔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电话400-610-5568),由此造成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 如果投资者采用非合规方式汇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退款事项(电话400-610-5568),提供汇款证明(注明汇款银行网点全称)和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资料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退款。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六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八条 由于指定支付渠道系统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支付或到账时间延迟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不时地对本规则作出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